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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会军:中国律师的职业化

  【摘  要】中国律师,从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经历了十六年的转变过程。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中国律师性质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基础上,中国律师应当从“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执业律师”上升为职业化律师。职业化才是中国律师发展的必然之路,也只有走职业化的道路才能满足社会对中国律师的要求。

    【关键词】 律师    职业化

 

一、职业化的提出

“职业化”是指对事业的尊重与执着的热爱,是对事业孜孜不倦的追求的精神,是追求价值体现的动力,是实现事业成功的一套规则。“职业化”简单地说就是对职业的价值观、态度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其要求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说合适的话,做合适的事。“职业化”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追求最大的效益;就是以此为生,精于此道;就是细微之处做得专业; “职业化”就是责任心、就是敬业精神。

社会发展和进步至今,各行各业、各种社会组织都需要大量的职业化人才。体育界需要职业化的运动员;企业界需要职业化经理人、职业化专业技术人才和职业化的员工;医疗机构更需要职业化的医务工作者;司法界在要求有职业化的法官和检察官的同时,更需要有职业化的律师。

二、中国律师与职业化

(一)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立法上的这种转变为中国律师走向职业化奠定了基础

 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是当时立法对中国律师性质的界定。而这种界定意味着当时的中国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是国家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其接受当事人地委托办理案件或者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是在履行公职,是在履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使命。然而,如同任何事物都非一成不变的道理一样,中国律师的性质随着国家的改革和发展也在悄然地发生着改变。以律师财务管理上的改革和变动为切入点,中国的律师开始了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完全靠律师自己养活自己的道路。到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这部法律当中,中国从立法的角度将中国律师明确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正是这种界定,明确了在中国,律师是一种公共职业。这种界定也使得中国律师最终实现了律师的独立性,完成了思想上的统一。同时,这也为中国律师走向职业化奠定了基础。

 (二)执业与职业化的区别,决定了中国律师必须从简单的执业,上升并升华为职业化

 虽然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经明确的将中国律师定性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然而,中国律师并不该,事实上也从未停止过对自身的思考。而所有的思考,均以“执业”为中心,围绕着它,不断扩大和发展着它的内涵和外延:“执业”内容(服务领域)地发展和扩大、“执业”过程中道德地建设和完善、“执业”技能和“执业”水平地提高、“执业”环境地改善、困惑和思考、“执业”的专业化分类……事实上,所有围绕在“执业”周围的这些思考,恰恰就是“职业化”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那么究竟“执业”与“职业化”有什么区别?为何中国律师必须由简单地“执业”上升并升华到“职业化”呢?

首先,“执业”强调的仅仅是工作本身,其内涵不大,要求相对不高。而“职业化”却是一套完整的体系,其不仅包含“执业”本身,更加强调和突出执业过程中须具备的资质、须掌握的技能、须具备的优良职业意识和职业心态,以及完善而细致的专业化分工、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纪律。

此外,“执业”所强调和侧重的是律师的商业化因素(自身利益);而律师这个职业,却是既有商业的因素也有职业的因素(公共利益)。其本身即包含着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冲突和调和。而在律师商业化因素不断凸显的今天,我们则更应当进一步强调律师职业活动的公共因素。因此,律师在具体执业活动当中也应当自觉地追求执业活动的职业化。

三、中国律师职业化应具备的几个基本特征

(一)训练有素、行为规范

训练有素、行为规范。这两点不仅仅是中国律师职业化的基本特征,也是所有行业达到职业化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而这一基本特征要求律师必须对法律知识精通和娴熟。且这种精通和娴熟又必须达到与实践运用上的紧密结合。无论是实体法律的规定或是程序法律的要求,每一名律师都应该知之甚详并且驾轻就熟。同时,在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去提供服务时,必须以身作则,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这也正所谓“操法为业,以律为师”。

(二)细微之处体现专业

律师职业化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专业化。也可以这样去说,“只有专业才会职业,而细微之处才见专业”。其实,律师的专业化问题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了,但是,中国律师要实现真正的专业化还需要走很长的一段路。尽管这段路还很漫长,但重要和可贵的是中国律师已经深刻地认识到:在国际经济日益发达、交易规则日趋复杂的今天,一个作坊式的律师事务所和万金油式的律师已经不能胜任纷繁复杂的、技术性极强的法律服务工作。也正是基于这些认识,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已经在律师的专业化方面进行了艰苦的摸索,并且也出现了一批在证券、金融、房地产、商标、知识产权等领域独领风骚的专业所和专业律师。我们在这里不想过多的去讨论如何去实现中国律师的专业化,我们所要强调的是,在中国律师走向职业化前,必须首先实现专业化,专业化是既是职业化的特征之一,同时也是职业化的基础。

当然,一名专业化的律师并非就一定是一名职业化的律师。正如同一个身怀宝库而不知道如何取用的人一样,如果一名律师虽然在某一领域具有非常专业的知识,但却不能在其办案过程中时时、处处(细微之处)体现出这种专业化的话,我们认为其还不能被称之为职业化的律师。曾经听过这样一个小故事:一名员工拿着装订的整整齐齐的报销单去找财务总管报销,但是没想到自己精心整理和装订的报销单被财务总管拦下,并说了这样一番话:“报销一事尽管对于很多人来讲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但就是这么件事,就体现细节决定专业的道理。至少你有三点要改善:第一,所有票据必须按款项大小依次排序,方便财务人员核算;第二,大、中、小三种不同形状票据应错落有致,以便他人翻动;第三,把所有票据粘帖在报销单背后,并且保证票据不出头,票据叠放平整,以便财务人员入档。”这只是一个平常的小故事,但故事中的事情我们每一名律师都曾遇到过,而“粘贴票据”对于从事各类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恐怕更是家常便饭,因为这粘贴的票据是要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是赔偿的依据。但是,就是在“粘贴票据”这个工作环节上,作为赔偿类案件的专业化律师们,对于这样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这样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做得够“专业”吗?

其实,从把专业化做到细微之处这个角度上来说,职业化并不是什么神秘的要求,而是真正体现在我们每天的工作行为上,工作行为做到专业,做到点上,也就职业化了。

(三)坚持用理性的态度对待工作

有时偶尔会见到这样的场景:在一起医疗纠纷的调解中,患者亲属一方当中,有一个人越说情绪越激动,以至发展到暴跳如雷的地步。如果不知情的话,还以为这个人一定是患者的什么至亲。但到最后才发现原来这个人是患者亲属委托的律师。这样的律师固然体现出了对当事人委托事项的尽心尽力,但恐怕这样的“竭尽全力”并非一个有着良好职业素质的律师所应为的。我们不想看到我们的律师在办理案件当中过分激动地投入角色,以至变成了“当事人”,而当事人却冷静的俨如一名律师。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这恐怕是工作态度的问题。原因就在于这样的律师没有以理性的态度去办案,过分投入感情到案件当中。我们都知道,一旦过分的投入感性的因素到一件需要用理性思维去解决的事情当中时,恐怕头脑将变热、将失去那份冷静和清醒,事情的处理也会变的糟糕。而事实上,当事人真正需要的,是一名能够冷静而理性地运用知识和技能为其争取最大的权益的律师。

有时偶尔也会见到这样的场景:我们的律师对证人面授机宜:如何如何去说,如何如何去写。或许这样做之后案件胜诉了,但我们的律师却同时也失去了公正。也许这样做的律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却并不可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律师凭借的应该是丰富的专业知识、努力寻找后发现或搜集的证据,而不该是“制造”的证据。而这其中,这样的律师片面地追究了胜诉,同样是没有坚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工作。

有这样一条原则是作为律师应该坚持的:“律师就是律师,当事人就是当事人,律师不是当事人。”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用理性的态度去工作。这是律师职业化对中国律师提出的要求。

(四)思想奔放、意识超前

思想奔放、意识超前——这是中国律师职业化的另一特征。 “律者,法律也;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当今社会对律师的要求已经不再是在法庭上慷慨陈词地打几个官司,而是要认识并利用现有的社会关系规则,创造出内容和形式上都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完全集传道、受业、解惑于一身,这才是真正的律师〖1〗。而要想达到这种要求,除了要对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的娴熟掌握之外,恐怕更需要的就是对于职业的超凡的热情和奔放的思想。一个只懂地机械和刻板地做事的人能对事业有所创新是我们无法想象的。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决定了社会关系也将越来越复杂,且不可避免地会涌现出新的生产关系和新的生活方式,人们必然会对未知领域进行规范,由于立法、司法的滞后,最先接触和规范新生社会关系的必然是律师。这就要求律师要有超前的思想意识,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技能、经验最先作出判断、指导、引导和处理,并逐步积累发展成为立法和司法的社会现实基础。

四、如何实现中国律师的职业化

中国律师职业化的实现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在这里,笔者仅从职业化素质的角度进行简单的阐述。按通常的理论,实现职业化必须首先具备职业化素质。中国律师实现职业化也不例外。而职业化素质至少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资质

职业资质就是从事本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是能够胜任本职业的基本标准,是对职业在必备知识和专业经验方面的基本要求。获得一定的资质是具有一定职业标准能力的外在证明。相对法官、检察官而言,中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举办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1986年开始举行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到2002年举行的第一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我们国家已经确立了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这不仅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同时也关系到包括中国律师在内的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以及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标准和职业化。

二、职业意识

人的行动都是受意识支配的,通过意识,我们对未来有所规划、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想象事物发展的可能性,以此来预期和指引我们的行为。职业意识表现为职业敏感、职业直觉,甚至是职业本能的思维过程。举例来说:法律本身是有边缘的,但是我们的法律有的边缘非常明确,而有的边缘却比较模糊。法律不仅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法律也有刚性和弹性的。刚性法律边缘比较明确,而弹性法律往往边缘不够明确。〖2〗这就要求律师要凭借职业意识中的职业敏感、职业直觉去捕捉和抓住某个可为我们所用的边缘。

中国律师的职业意识简单来讲就是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的点点滴滴中自然而然的用律师特有的思维去思考问题、去做事情,从而培养和树立律师特有的职业意识。

三、职业道德

    道德如河,行为如水,水随河流。道德的出现是基于在法律之处对人的另外一种约束,但这种约束不是他律,而是自律。但是,职业道德对于中国律师来说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之外的约束了。国家颁布《律师法》规范律师的行为,同时还颁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

行为予以约束。职业道德是事业成功的保证,职业化的中国律师必须具备职业道德。这就要求我们的律师:必须忠于宪法、法律;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四、职业技能

职业技能是对职业人专业技能的要求。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律师是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为了适应法律服务的需要,必须不断学习,更新知识,除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外,还必须了解和掌握有关科学知识,具备科学的思维方式,提高应变能力,从而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五、结语

中国律师的职业化仍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程。但是,只要我们具有职业化的意识并不断地努力,我们相信,未来职业化的中国律师一定是这个样子:在每一个专业领域、对每一个法律问题和每一件法律事务,都以高度的责任心、审慎的工作态度去研究、处理;我们将会看到,职业化的中国律师们训练有素、勤奋敬业、严谨诚信!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韩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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