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个题目看起来有点眩,但却是从一个真实的案例中得出的结果。而这名丈夫还是一名律师。我想,这也是死者生前没有预料到的。
首先,简述一下案情:2005年5月21日,有二十名乘客搭乘宏远运输公司的汽车前往五台山旅游。在这批游客中,有一名律师,带着他十一岁的女儿;有一位来自意大利的外宾;有两位来自农村的姐妹,有一位在太原农行工作的职工。当汽车行使至中途,被一辆个体户王某开的货车撞翻,二十名游客中有十一人死亡,上述六名人员全部遇难,九人受重伤。交通部门认定货车司机王某承担全部责任。这是一起确实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恶性交通事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我们除了对死者表示沉痛哀悼外,需要思考的法律问题很多。 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外宾的丧葬事宜及死亡赔偿金都由有关部门专门并及时作出处理,而其他死者和伤者的家属却要自己筹措资金安葬死者或治疗伤者。生活困难的家属不仅精神上痛楚,在经济上更受到严重的困扰。而我们的外宾享受着超国民待遇。那么,在交通事故频发的今天,我国的救助金该如何建立和完善,这是我们首先应考虑的问题。再比如:农村姐妹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农行的职工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者相差甚远,同命不同价。按照户籍的不同,来确定死者不同的赔偿金是否公平。再比如:宏远运输公司与乘客同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我们抛开汽车保险不说,宏远运输公司按照运输合同承担无过错责任,全额赔偿乘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后,宏远运输公司自己的损失和赔偿乘客的损失却因个体户王某经济困难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也许有人会认为运输公司有经济实力,先予赔偿也无妨。但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乘载客人的不是宏远运输公司的汽车,而是与肇事者一样,是一名个体户,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否妥适。以上这些问题都与我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都需要我们提出独到的见解。
在这里,我要和大家深入探讨的是有关继承法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们了解我国有关继承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简而言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推定死亡顺序:首先,没有继承人的死亡;其次,长辈死亡;再后,晚辈死亡。刚学继承法的时候,自己惊讶于法律竟规定的如此细致和完善,自己反复记忆,在考试中熟练的选择、填空,并没有深究法律为什么会如此规定。但在本案中,我发现适用该条规定,却产生让人难以接受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因律师和他女儿都有继承人,且辈份不同,依据上述规定,推定律师先死亡,女儿后死亡。因律师的父母去世,与妻子离婚,律师的女儿就成了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律师的两处房屋,一部汽车,十万存款,还有巨额的死亡赔偿金,由其女儿全部继承。女儿继承了律师的全部财产后,律师的前妻是律师女儿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这样律师的全部财产及死亡赔偿金共100多万元财产由不是其继承人的前妻合法获得。而与律师感情笃深的兄弟姐妹,是律师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却无权继承律师的任何财产。这就是现实被法律规范的结果。通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进行调解,适当分一些死亡赔偿金给律师的兄弟姐妹,但这毕竟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结果,而且调解还必须经过律师前妻的同意,如果法院强行分配,涉嫌违法。
离婚的妻子不是律师的法定继承人,却因法律的调整获得了律师的全部财产。适用法律的结果却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刚听到这个案件,自己非常震惊。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尊重法律是自己最基本的原则,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现适用法律的结果,会与社会普遍的价值判断相左,这时,我们的眼光就应该越过审判活动,审视我们的法律规定是否妥当和合理,并及时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供立法者参考。
统观我国继承法推定死亡前后顺序的规定,可能意在避免出现财产无人继承的后果。但在本案中适用法律规定,却出现了比财产无人继承更为严重的后果。
透过上述分析,法律如果统一规定,两个人以上同时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先后时,推定其为同时死亡,则较能合理解决遗产的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推定死亡的时间较符合客观实际。重大事故的发生往往能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中遇难的人死亡时间推定为事故发生的时间,这样较符合实际。而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死亡时间不容易确定。首先,推定先死亡是什么时间,推定后死亡的是什么时间,与先死亡的人差一小时还是一分钟,法律没有规定。再者,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那么,在确定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先得查明这个人有没有继承人,继承人是否存在,然后才能确定。而一个人的死亡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继承人的查询是需要相当的时间。
其次:能合理解决遗产的继承问题。如在上述案件中,推定律师和女儿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律师的财产由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律师女儿的财产由律师的前妻继承。如果律师的妻子不是离婚,而是死亡,也无需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女儿先死亡,由律师继承女儿的财产,再由律师的兄弟姐妹儿继承。律师的兄弟姐妹与律师的女儿没有法定的继承关系。律师女儿的财产应依据继承法32条规定,归国家所有,由有关部门接收管理。
以上就是自己在本案中的一些体会和想法,在此提出来与大家商讨。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李拖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