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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峰:知识产权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和谐社会”就是说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

  观点二: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这种观点是从社会学的视角提出来的。

  观点三:和谐社会是一种有层次的和谐,其核心层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即人与人的和睦相处。其保证层是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

  观点四:和谐社会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同一切与自身相关的事情保持着一种协调的状态,包括社会与自然环境、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的协调,等等。实际上,广义上的和谐社会几乎就是科学发展观所关注的全部内容。狭义上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层面本身的协调,是科学发展观所关注的一个相对单项的问题。我们现在所谈论的和谐社会是狭义上的和谐社会。

    根据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有关论述,把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点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二是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三是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和谐相处的人际环境;四是要加强社会治安和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一方面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催生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因而,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利益矛盾大量出现了,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而解决这些矛盾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面对这样的情况,社会的和谐发展问题自然要提上日程,提到比过去更为重要的位置。

    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科技创新的步伐明显加快,新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增加, 知识产权中科技创新含量最高的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数量都快速增长,目前中国发明专利的数量仅次于美国、日本和欧盟,居世界第四位,已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

    众所周知,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务院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吴仪副总理任组长。中国国务院下属各个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从各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战略。中国知识产权的事业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健全保护知识产权体制和机制。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我国先后公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目前,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比较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事务;同时,在海关、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设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轨并行,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中介服务和社会监督融为一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还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促使相关部门依法行政、齐抓共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也履行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可以说,我国仅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走完了一些发达国家上百年走过的历程。

    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近些年来,我们每年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整治效果一年比一年好。仅2006年,我国就开展了“阳光行动”、“蓝天会展行动”、“山鹰二号行动”、“反盗版百日行动”等7个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836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988人;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6441件;专利、海关、工商等部门受理和查处知识产权案件17243起,涉案金额近10亿元人民币,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了权利人权益。

    应该说,这些年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多、工作强度之大,成效之显著,都是前所未有的。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获得了WTO的历年年度审议通过,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内外企业的广泛认同。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对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生和谐社会进程起到积极作用。 自主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一个中心环节和战略基点。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已经成为国家争取科技和经济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构成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机遇期,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迫切需要我们把包括科技、文化在内的知识资源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因此,在加大对科技和文化投入、促进知识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同时,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知识的创造与运用提供持续的动力机制和有力的制度支撑,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已经成为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历史性任务。

    当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工作依然任重道远,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还是比较少的、竞争能力不强,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盗版假冒伪劣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执法力度不够和对滥用知识产权缺乏规制并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等。因此,中国政府将以更加坚定的信心,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坚持不懈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前不久,我国发布了《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包括10个方面的276条措施。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根据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情况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特点。持续加大打击侵权的力度。向企业提供培训等方面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点要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研究建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热线及网络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妥善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壁垒;建立知识产权通报制度,定期与外商投资企业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要注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企业之间未来的竞争将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企业不仅要加大研发投入,在技术上不断推陈出新,实现专利产业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也要及时将自主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要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并从制度上作出安排。同时,也要重视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工作人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强调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为了拥有一项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金和劳动,实在很不容易,因此才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对他们加以保护,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一样的。这与法律保护物权、债权、股权性质是相同的。只有人人都尊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自己的知识产权才不会受到侵害。企业的发展不但不能靠侵权,而且绝对不能做侵权的事。侵权行为不仅是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挑衅,也是对尊重知识、尊重创造这一良好社会风尚的破坏,更为严重的是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恶化我们的投资和国际合作环境。广大企业严格自律,一定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本文作者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缺失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会受影响,达不到真正的“和谐”。只有社会各界都能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王少峰  黑龙江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委员  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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