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然而,未成年人在面对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在对其进行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同时,还必须强化其权益主体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本文将对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阐述。
一、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欠缺。
虽然目前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但仍有两个最基本的问题被忽略了:一是未成年人有什么权利,如何保护他们的权利?二是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什么?许多人并没有清楚的认识。因而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同时我们也应当承认,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等问题的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缺乏这方面的教育和必要的指导造成的。尽管近年来家庭教育指导得到重视,但由于没有父母必须接受教育的法律规定,总体上看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有相当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曾接受过正规的家庭教育指导,尤其是在教育问题较为严重的偏远、贫困农村,家庭教育指导几乎是个盲点;二是教育滞后,不足以对父母正确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给予预期的帮助;三是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父母在孩子教育中的实际问题;其四是父母教育的主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明确,缺少必要的人员、资金等支持,甚至造成某些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对父母的误导等等。因此,为了保证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必须在法律规定同时,将为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并纳入全民终身教育体系,规定家庭教育必须的时限和内容,以及评价体系、监督措施等等,从根本上达到社会责任和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共同起到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作用。
二、家庭、学校和社会在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教育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告诉未成年人必须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
未成年人长期接受的主要是正面教育,同时也是在无微不至的关怀保护和应试教育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并不掌握多少保护自己、防范受害的意识和技能,需要家长、老师和社会有意识地教育和传授,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最重要的还是应该培养未成年人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对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识别力,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样就可以抵御外界不良思想的侵袭,保证自己的身心安全。
(2)要告诉未成年人远离受害源。
现实社会存在着许多导致未成年人受害的环境和条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未成年人周围存在着”受害源”,主要包括人的”受害源”、场所的”受害源”和行为的”受害源”三类。人的”受害源”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容易受社会上一些同龄坏朋友的引诱腐蚀,与之同流合污。场所的”受害源”主要是指社会上有相当数量的游戏机房、舞厅、网吧、酒吧等,将赚钱的手伸向未成年人,几乎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成为腐蚀毒害未成年人的主要场所和未成年人受害的高发点。行为的”受害源”主要是指未成年人不注意自己的行为,未成年人学会了吸烟、酗酒、吸毒和平时携带管制刀具等。要教育未成年人远离这些”受害源”,以免使自己陷入受害的境地。
(3)要告诉未成年人在遇到困难和侵害时善于获取外界的救助。
当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困难和危险时,由于自己的智慧不够、经验不多、能力有限,仅靠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这时,寻求外界的帮助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了。未成年人遇到任何矛盾和问题时,应当相信家长、老师和各级组织,应当相信法律。任何时候,我们的党和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的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是未成年人坚强有力的后盾。一般而言,家长最了解孩子,也最愿意为孩子直接分忧解愁,提供帮助。除家长以外,未成年人还可以向值得信赖的人(如老师、同学、亲友、警察、军人等)寻求帮助。向谁寻求帮助要有针对性,可以根据具体的问题和情况来决定。像生活中的问题,可以向家长和所在社区的居(村)民委员会等反映;学习上的问题,可以向老师、同学等提出;如果社会上有不法分子威胁人身安全、教唆其违法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不管是人在本地,还是在外地,都可以通过电话、书信、当面陈述等形式,大胆地向社会上的有关部门和成年人寻求帮助,只要自己的要求是正当、合理的,一定会得到大家的帮助和法律的支持。
(4)要告诉未成年人如何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策略和技巧。
未成年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是应当提倡和鼓励的,但也必须看到,未成年人由于体力上的限制,很难与违法犯罪分子直接进行抗争和搏斗。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不应该不顾环境和条件,一味地与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体力上的搏斗,而是主要使用智慧,随机应变,以智取胜。要像王晓芳同学那样,当遇到现实的危险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人身安全的措施和方法来保护自己,免遭不法侵害。青少年应当明白,在敌强我弱、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一味强调反抗很可能遭到更大的伤害,甚至发生悲惨的结局。因此,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有时候可以牺牲某些较小的利益,甚至向侵害人暂时妥协,从而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得以保证。这既是利弊综合分析的正确选择,同时也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的必然结果。
(5)要告诉未成年人如何对待自己的受害。
未成年人受到外界的侵害常常是难免的,任何未成年人受害后不应当采取私了、消极等待等方式,而应当明智地迅速报案,报案越及时,证据就越能保留得好,就越容易破案。同时,教育未成年的受害人对受害问题要树立正确的认识。有的未成年人在受害后,会表现出恐惧感,平时精神恍惚、手足无措、恐惧不安,时常感到好像有个幽灵在追逐自己,成天提心吊胆地过日子,其实这想法都是不正确的。受害的未成年人来日方长,应当对今后的生活充满信心和希望。受害的未成年人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来尽情地宣泄自己的情绪;通过各种学习和活动,来转移自己的注意力,释放受害感,达到帮助康复的目的。
三、新闻报道中的未成年保护问题
(一)、对受害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
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未成年人考虑得不够。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视不够。近年来,未成年人受害的事情频有发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新闻报道自然对此颇为关注。但是作为新闻媒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的时候,屡屡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的侵害。某电视台法制栏目曾报道了一名16岁少女遭强奸的事件,电视画面上竟然未对这位少女做任何的保护处理,既没有让她背对观众,也没有在她的正面形象上做“马赛克”遮挡,使这一位肉体上受欺凌的少女又遭受了一次更大的精神伤害。
(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
曾经有一家电视台在报道当地刚刚抓获的一少年犯罪团伙的新闻中,电视屏幕上—一出现这些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写镜头。与此同时,播音员将每一名犯罪少年的姓名、年龄、就读学校和年级、父母亲职业等情况,—一向观众作出介绍。如此做法,更是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样,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获取新生重新走进学校、走向社会时几乎没有“栖身之地”。
(三)、其它方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
在涉及未成年人采访报道的其它方面,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这一条款的规定,新闻单位一般说来是不可能直接违反的。但有的新闻单位由于疏忽大意还是出了问题:一家报纸曾刊登过一条评选“十佳保姆”并予以表彰的新闻,遗憾的是,被表彰的“十佳保姆”中,最小的一名保姆竟然是个年龄只有15岁的小女孩。另外,在现今某些报刊上,甚至在以青少年为读者对象的一些青少年报刊上,为了招揽读者,也时常出现具体描绘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方面内容的文章或作品,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极为不利的,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不允许的。同时在一些新闻单位中,时常出现一些侵犯未成年人著作权的情况,有的新闻单位刊登、播放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以著作权人尚未成年为由,不署上作者的姓名,不按规定支付作者应得的报酬。还有的不经未成年人的允许和同意,非法刊登、选编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这些行为,不仅直接违反我国的《著作权法》,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四)、原因和对策
1、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
造成未成年人在新闻报道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些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平时或许只注重了业务知识的学习,而对于法律知识过问的甚少,甚至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在我们国家实行“以法治国”的今天,全社会日益走上法制化轨道的时候,这样的业务素质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其实,当你在采访报道未成年人事件的时候,只要看一看相关的法律,就可心中有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共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环境
应当承认,我们的许多新闻从业人员是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敢于为未成年人仗义执言,提供舆论帮助。许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使问题得到了合理解决,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一些在新闻报道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出现,也不是从业人员故意所为,而是其法律知识欠缺以及综合素质不高所造成的。所以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学习掌握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十分必要。这样,将会促进新闻从业人员更好地做好有关未成年人的采访报道,使新闻媒体的信誉度更高,法制性更强,也能进一步营造保护未成年人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总之,我们应当采取一切对未成年人百户有力的措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进行有效的进行未成年人保护行动,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愿所有的未成年人能够茁壮成长,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栋梁之材。
黑龙江天世律师事务所 赵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