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参与辩护或者代理的某些案件中,公诉人或者对方律师会大谈特谈某某行为如何不合法,怎么、怎么违规,从而否认已经既成的事实存在,最后得出对一方非常不利的结论。这种辩论方法有诸多优点。
第一、可以王顾左右而言他,避实就虚,暗渡陈仓,避开对自己的不利事实,回避违约失信的道德责任;
第二,可以赢得不懂法的当事人赞许,掩人耳目,庭审出彩;
第三,被人进攻时,仍会影响法官某某行为违法在先,得到先入为主良好的辩论效果。
但是不合法的事物不应当存在,显然不等于不合法的事物不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面对对方诡辩?如何予以反驳才会有良好的效果?方法有哪几种?
首先,可以用三段论方法驳论。
对方的三段论逻辑是:
不合法的就是不存在的,(大前提)
某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小前提)
所以某某的行为不存在。(结论)
针对以上三段论,可以指出,对方的逻辑推理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是大前提犯了不周延的错误,所以导致结论必然错误。在现实生活中,合法的事物可能存在,而不合法的事物也可能存在,不是存在的都是合法的,也不是不合法的都是不存在的。试问杀人放火合乎《刑法》规定吗?显然不合法,那么现实生活中存不存在杀人放火哪?
其次,采用类比说明法驳论。
在办理漯河市邮政局局长与金盾实业公司总经理刘长明挪用公款1500万元案件时,辩护律师发现,漯河市邮政局分支机构名录、以及任务分配表等证据,均证明金盾实业公司是漯河市邮政局三产企业,但是,金盾实业公司作为三产企业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没有依法经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若漯河市邮政局将该1500万元挪用使用给了自己的三产企业金盾实业公司,那么金盾实业公司的总经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但是,金盾实业公司作为三产企业没有依法工商登记、没有依法经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公诉人却仅仅抓住这一点不放,这明显是被告人软肋,作为控方抓准了要害。我方则出具有利的书证、证人证言证明金盾实业公司是漯河市邮政局三产企业。公诉人便提出金盾实业公司没有办理漯河市邮政局三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所以金盾实业公司不是漯河市邮政局三产企业。
辩护律师随即辩护道:一对男女没有办结婚登记手续,当然也没有领取准生证,却生育一子。这对男女没有遵守《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却结婚生育了一个孩子,我们能不能因为他的父母没有办结婚登记而否认这个孩子的存在?不合规,不合法,不等于不存在。同样, 金盾实业公司没有办理漯河市邮政局三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只能说明登记手续不完备,不等于金盾实业公司不是市邮政局三产企业。
再次,使用比喻说明法驳论。
最近,我代理了一个民事案件,一个老教师于1998年分到集资房一套,但是当时老教师没有钱也不想要,遂转让给了他人,由他人以老教师的名义足额出了房款买下该房,但是事过景迁,郑州房价涨了一倍.老教师于2006年反悔向法院起诉说,该房只是让被告结婚暂时居住,现在要该房,被告不给,遂起诉侵权。当被告举出录音证据、交房款证据以后,原告不得不承认房款是被告交的,原告分文未交,原告也没有借过被告钱,形成事实上的房屋转让合同不言而喻。但是由于被告没有房产证,所以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律师面对事实上的房屋转让合同成立,又想考虑原告的起诉的侵权诉由,遂大谈特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并且指出第6项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争议的房产没有经过登记,也没有房产权证,转让是违法的,因此该案件所谓实际的房屋转让合同是不存在的。
违法的一定是不存在的吗?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立马反驳:贩卖毒品违法不违法,显然违法,但是在我国存在贩卖毒品的犯罪情况。抢劫违法不违法?不仅违法,而且犯罪,但是你能说它是违法所以不存在抢劫吗?尽管原告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房产证,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你能一定得出不存在事实上的房屋转让合同吗?若是你的房子没有转让,你为何不出房款?被告为何足额出房款?这不是原告明明知道不能转让仍然转让吗?
段建国 开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