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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贤阁:和谐社会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在推进民主法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具有重要作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都可以实现法律所赋予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给予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所有公民真正享受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环节和重要保证。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未成年人的社会地位非常明显,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能确保所有公民得到公正的司法保护,真正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由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不足,经验还不够,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显然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以确保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都能得到公正的司法保护,以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法定权利得以实现,它能够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不同,都能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关怀。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基本内容,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保障未成年人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之影响,获得与其他有支付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服务、平等地行使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使司法诉讼程序正当化,平衡控、辩双方势力,帮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避免不公正判决。司法公正能使社会成员信任法律从而更加遵守法律,遵纪守法,也是社会和谐的体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显著的作用。

二、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未成年人提供义务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在这一制度中,国家是义务主体,未成年人是权利的主体。国家保障不能获得收费法律服务的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家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等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律中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内容,明确了将所有生活困难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到法律援助保护范围。法律援助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受援人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获得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的免费法律服务。《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上述法律规定了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从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民事案件,受到监护人虐待、遗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国家赔偿等案件,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的主体

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给予法律援助的特殊保护制度,在这一制度中,国家是义务主体,未成年人是权利主体。国家应该保障不能获得收费法律服务的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即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律师志愿者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中律师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律师志愿者是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能够保障办案质量,并且,法律援助机构对办理案件的律师志愿者应当根据其办案支出的交通、调查等费用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以使其志愿精神得以长期保持。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网络,形成了有全国律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两级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与广泛分布于基层的律师志愿者组成的未成年人维权网络。共同组成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体系。

四、未成年人是被法律援助的主体

按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征来说,未成年人的智力还达不到成熟的程度,未成年人认识能力还不足,经验不够,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显然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未成年人是被法律援助的主体。国家是义务主体,国家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即免费法律服务。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不同,实现法律的正义公平。

五、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方式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重点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方面,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曰起,可以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以及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公安机关应履行告知义务,解决侦查阶段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问题。公安机关除告知其本人以外,还应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聘请律师。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为其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援助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所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要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的同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家长或律师有权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有相当一部分还在上学,如果对他们实施羁押,既导致他们学业中断,又不利于他们接受帮教和重新走向社会。对未成年人应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办理此类案件时,应该最大限度地使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对被拘留或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经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学校同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有如行凶、逃跑、等紧急情况或杀人、抢劫、放火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应该除外。在审理阶段,法院应当依法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实现平衡控、辩双方势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避免不公正判决。还可以组织法律援助单位义务法律宣传和积极指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减少未成年人发案率。          

  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的提出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直接向案件受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或者通过律师代理以及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向案件受理机关相应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因其他非诉讼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可直接或通过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向住所地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依据《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五)根据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提供。(六)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国家干预制度,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愿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申请程序上,就不能要求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而应该扩大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或不能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及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均有权代为提出申请。

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保障

依据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律师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也可以接受企业、社会的捐助,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应该在其本职范围内发挥作用。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尤其是监护人侵权,例如追索抚养费的案件,未成年人无力自行维护权益,人民法院对应其提供司法救助,在诉讼费用上应当放宽政策,采取免收诉讼费的形式,以达到司法救助的最终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中规定,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律教育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能力,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机构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法律教育和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氛围,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应当在文化、思想、科学世界观等积极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预防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同时提高未成年人自我法律保护的能力。构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必然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八、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关注的方面

本人在办理的多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辩护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家长对其子女的监护不到位或监护的方式粗暴造成子女的社会问题,这些违法犯罪案件就是因此酿下祸根。还有的未成年人因此在社会上结伙去不良网吧,混淆了虚拟世界与现实的区别,发生冲突,引起伤害、强奸等案件,有的因无经济来源铤而走险进行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抢劫杀人。有的还通过结识不良网友,长期结伙构成连环作案,其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自己的法律责任不清楚,甚至有的家长也没有认识到其子女涉嫌罪责的严重性。对此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研究制定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措施和具体操作程序,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保障,切实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率。

总之,是否建立起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完善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切实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是中国长期构建和谐社会的希望和必要的保证。

 

辽宁成启律师所  王贤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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