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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国强:国际海运风险控制与防范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际海运风险的性质分析入手,针对不同的海运风险提出控制与防范的建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国际贸易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进一步扩大。入世5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在入世的巨大推动下加速增长的迅猛态势。2001-2006年,进出口总额以25.56%的平均增幅高速增长。其中,出口的平均增速达30.2%;进口的平均增速达28.65%。2006年我国进出口总额17607亿美元。2007年进出口总额有望达到2万亿美元。统计表明,从1980年到2001年,美国、日本、印度、德国的外贸依存度大体稳定在14%~20%的范围内。同一时期,中国外贸总额却连创新高,外贸依存度从15%一路蹿升,2003年高达60.2%,目前中国的外贸依存度已经达到78%,远远高于上述发达大国和发展中大国的水平。以上数据充分说明国际贸易对我国经济的重要性。目前全世界国际贸易总运量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货物运输是利用海上运输完成的。而由于我国的地理环境以及我国邻国的客观条件限制(铁路轨距不同),海运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目前中国外贸进出口有85%以上是依靠海洋运输进行的。

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海运成本低,适货性强,通过能力强,运输量大。但是,海运也存在着速度相对比较低、受气侯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等不利因素。此外海运也较复杂,涉及当事人多。从海运风险的性质来分,海运风险包括主要因自然因素导致的运输风险和由于各种欺诈导致的信用风险。根据风险控制理论,对于风险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面对、规避、补偿、接受等。因此,对于海运风险,我们同样可以采取以上这四个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一、        海运风险

1、             运输风险:由于恶劣气候和自然条件或者由于运输过程中各个环节中设备、操作失误及未尽责等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的风险

2、             信用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海运信用风险是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各个中间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欺诈行为,包括文件欺诈、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贵船欺诈、海运保险欺诈、单船公司欺诈、集装箱欺诈等

二、        海运风险控制基础

首先,正确区分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规避风险,保障贸易安全交易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知道,联合国以及国际商会通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ICC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以及ICC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对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权利义务关系和风险的划分都在不同侧面做出规定或解释。另外,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海牙-威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都同时生效,这3个规则都对船方、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相关人等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可以说,以上这些公约、规则和惯例构成了海运风险控制的基础。

三、        运输风险控制及防范措施

运输风险主要涉及自然因素及由于船舶适航或船员造成的各种风险。比如由于飓风、海啸等导致的船难;因码头罢工等导致的滞期;因船舶不适航导致船难;因船员未尽责或故意导致的货损、船损;因意外事故如碰撞导致的货损及船损等。

1、             海运保险

自从1688年,英国商人劳埃得创办了世界第一家保险机构-劳合社,为从事海运的船主保险开始,海运保险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成熟的,严密的保险产品。虽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海运保险的基本险之上,各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新的品种,但是,对于基本险的保险范围以及除外责任却基本没有变化。海运保险承担了大部分的自然因素或恶劣天气以及一部分船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海运风险。可以说,海运保险是“补偿”措施。

2、             海运合同

虽然海牙规则、海牙-威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有利于船方及承运人,但是,作为货方,我们依然可以最大限度利用规则保护自己,防范由于船方或承运人的雇员及由于船舶不能适航所带来的海运风险。因此,在签定海运合同前,必须与熟悉国际海商法的律师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尽可能避免因不利的合同条款造成可能的海运风险。

四、        信用风险控制及防范措施

国际贸易涉及几方面的当事人, 包括买方、卖方、经纪人、货物代理人、船方、承运人、船方代理人、船长或船员、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银行。这些当事人的一方或几方根据其从表面上为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某项特定贸易、运输和财务义务,利用欺诈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而不正当地、非法地从另一方当事人那里获取金钱、货物,就构成海事欺诈。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海运也不断发展、进步。仅从国际商会ICC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可以看出国际海运的变化。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海事欺诈也更容易,发生得更多了。现代国际贸易由于银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加入而发展出跟单信用证和托收这两种付款方式。虽然国际商会ICC特别为跟单信用证和托收分别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惯例》,就是为了规范国际贸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是由于跟单信用证和托收都是所谓的“见单付款”,这也方便了海事欺诈。海事欺诈主要包括文件欺诈、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贵船欺诈、海运保险欺诈、单船公司欺诈、集装箱欺诈等。

以信用证贸易为例。进出口买方与卖方在签定了买卖合同后,按合同规定买方要向银行申请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保证在银行收到卖方的出口单据文件(包括装船提单、保险单及发票等)后或收到单据的一段时间后,就向卖方付款。卖方收到信用证,即可安排生产或采购。卖方货物备妥后即可装船,拿到装船提单连同其它有关单据后,卖方可向信用证上的指定银行或自己的开户行或任意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银行在办理了议付或付款后,将全套单据交给买方。买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即可凭提单提货,若有货损货差则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可见,上述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对于保证买卖双方利益非常重要,而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当事人一方就可能蒙受巨大损失。比如卖方没有实际发货,凭假提单就获得了货款;卖方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买方付款了,却没有在规定时间得到货物;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无船承运人,卖方得到了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但是在银行遭到拒付,此时,买方通过该无船承运人已经获得货物。

r sIh { irA另一方面,大量的国家对船舶实行开放式登记,船方只要支付少量的手续费就可使船舶拥有合法的身份,许多不适航船也就能够在海上自由航行、招摇撞骗。甚至有不良船东将货物直接侵吞。据ICC统计,最高峰时,一个月中有4船货在黎巴嫩失踪。载货船大都是旧船,货被卖掉后,船或被拆掉,或被改名。现在,船公司大多是单船公司,破产是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可以说,正是信用证制度和船舶登记制度被诈骗者钻空子,才使海事欺诈极大膨胀。

P,V/D@ AS lG面对层出不穷的海事欺诈手段,归纳其对策,最根本的办法就是积极预防,及时补救。主要还是靠贸易当事人,他们应在交易中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1、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预防海事欺诈,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海事欺诈的发生。这要求相关企业不但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还要建立自己的一套有效的信息情报网络。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2、            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或承运人

船公司或承运人是否可靠对于海运风险的控制与防范非常重要。一方面,好的船公司或承运人都配备适航的船舶,负责的船员队伍,可以尽可能降低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可靠的船公司或承运人也意味着,如果发生了归属于船方的责任,船方有能力进行赔偿。

实际上,从风险控制成本来说,如果能从源头就避免风险的产生,成本是最小的。因此,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盒可靠的船公司或承运人是避免产生风险的最经济的防范措施。

3、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要贯穿始终。首先在制订合同时,用语要严谨、准确、一致。合同谈判人员除了要有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还要有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合同签定后要对合同的执行进行追踪,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要马上采取应急手段。对于合同相关文件、函电等要妥善保管。对于合同项下要求的海运单证要严格审查,要做到单单相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4、            保函的管理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国际海运中要经常使用到保函。比如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凭保函放货等。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保函实质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对第三方欺诈。因此,无论是出具保函还是接受保函都需要慎重。

5、            杜绝预借提单,避免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行为是各国海商法以及海运惯例禁止的行为,在合同上属于根本违约。从法律责任看,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船日期,一旦被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而如果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货物却装上乙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6、            财务管理

通过财务管理,我们可以研究历史财务数据,分析买(卖)方的信用,对于过去有污点,如欠帐、交货出现过问题的客户要特别关注。对于欠帐期长的客户要及时催帐,避免造成坏帐。

7、            积极应对

风险发生后,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作为律师,在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要考虑策略,要及时提出诉讼保全,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回钱。

现代社会,IT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国际海运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比如数据交换,无纸提单都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运用。因此,国际海运的风险也会发生变化。以上仅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海运风险控制及防范的一点认识。处于知识水平和视角的局限,控制与防范措施也很有限。另外由于技术的更新,可能有的措施在过去和现在有效,但是不能适应未来的技术发展。衷心希望各位老师提出批评。

 

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     闫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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