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论述我国的法与道德,首先对法、道德的概念作学理上的解释。在第二部分讨论了,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功能上的相同性;以及法与道德在多方面相区别。第三部分法与与道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保障。
关键词:法、道德、和谐社会
法、道德的含义
在我国古代就有关法的文字“法”,“ 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首先,什么是法?法就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概括性,并且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者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用以约束和调整人们日常行为的社会规范。究竟法的本质是什么?这是法学中最基本也是最发杂的问题。在历史上,许多思想家和法学家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分析方法出发都对法的本质问题作过探讨。众说纷纭。有的说法是“上帝的意志”,“神的启示”,有的说法是“人类理性”、“健全理性”等等。尽管学派林立,说法不一,但其共同观点大都是强调法的永恒性和非阶级性,而不能揭示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法,保障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法治环境。1
那什么又是道德?道德就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平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2
道德是人们最熟悉的一种社会现象,每个人处处生活在各种道德关系中。它是做人的根本,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之一。道德在个人成长与成才,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国家的繁荣富强与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道德涉及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三大领域。与此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也可以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三大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3。
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次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作用更加突出,社会公德水平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
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的激烈发展,对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求也越来越高。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尊许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对法、道德含义上的理解,能够帮助我们更深的去比较法与道德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担负的不同意义。
法与道德的异同
现代意义上的道德就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准则之一。关于法与道德的联系,主要是在本质、功能、,内容上存在着相互一至的地方。在本质上都反映了统治者的利益,在内容上法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密切的关系,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近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在功能上 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起着直接和间接的作用。对市场经济,政治体制改革都起着规范和引导作用。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前者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是属于社会意思形态的范畴,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这里我们探讨法与道德的区别以甄别二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起的不同作用。
生成方式上的区别
法在声称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过程序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尽管说,法在根本上也是成长的,是累积方式进化来的,非人类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但在形式上却不能不承认法的构建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应日趋完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者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易排斥恣意擅断。当然法的确定性也是相对的。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是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容易产生歧义。当然道德的这种特征,也是一种长处,可以使道德在发展中有相当大的弹性和空间,可以弥补法的不足使各种经济行为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有章可循。
存在形式上的一元性多元性
法与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基本是一元的,法律上的决策一致是基本性和要求,而这种决策上的一致是通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达成的。法的一元化存在于形态也使它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由于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多层次的。
与此相关的是法律评价的共通性与道德评价的个体化、非法定性的、主观的、观念性的评价,建立在道德标准的模糊性和多元性之上。
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其所有的设置都主要针对外在行为。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这是道德作为内省自律控制方式的理由,因此成为促进人类自身提升和进步的深刻力量,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精神力量,有助于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实现法的价值,道德也是民主建设的基础,是巩固社会主义成果的重要保障。
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这种比较最富有意义。法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法的实体内容通过程序选择和决定其生成和实现也与程序相关。程序的本质是交涉性,法以权利、义务为实质内容,所调整的关系往往具有交涉性,因而就特别需要程序提供交涉方式和途径,提供制度性协商和对话机制,以使选择和决定能被交涉中的各方认同和接受。道德的重心在于义务或责任。在道德上,“权利不应成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诱因”,4义务不对应权利,也不以权利为前提,因而,不存在以交涉为本质的程序;再者,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也使道德与程序无关。
在实际处理理上道德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法与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专门机构、暴力后盾、程序设置、行为针对和物质结果构成法的外在标志。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即便是舆论压力和谴责也只能在主体对谴责所依据的道德准则认同的前提下发挥作用。因此法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上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可诉性是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这意味着对与法相关的行为的个别处理是不可能和可操作的,且是有预设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则作为依据的,故可实现对相类行为和情形的非差别对待,保证处理和决定的一致性和平等性。此外,法与可诉性还意味着争端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的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通过对法和道德区别的分析可以得出法与道德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各具特点,二者相辅相成。
法与道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保障
和谐社会的含义
在我国,“和谐社会”理念的提炼是一个逐步丰富的过程。在党的十六大上,社会和谐作为小康社会的一个内容而提出。而到了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五个“统筹”,贯穿其中的就是要努力实现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更加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并要求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但是究竟什么是和谐社会,对此,2005年2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过程中,我们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相当复杂,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面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只有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妥善加以处理解决。实践证明,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我们的社会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减少矛盾,也才能使已经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
3、道德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要作用
道德建设有利于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基础。现如今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等等一系列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仅仅依靠法治也无法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可见道德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国家的道德秩序和价值观念,是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性平台,也是国家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让社会主义道德观深入人心,才能取得精神文化的认同与共识,由此凝聚力量,激发斗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精神动力。
从上述分析法与道德的异同点可以得出法与道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保障,二者对与构建和谐社会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法从制度、程序等方面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直接的保障作用,但我国法制并不完善同时也无法网罗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法制出现的漏洞和缺陷是再所难免的。这就需要通过道德的间接约束来弥补法的不足,。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完善法制建设的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增强爱国情感 培育民族精神 树立远大志向 树立正确理想 规范行为习惯 培育良好道德。使得二者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定有序的环境。
参考文献:
⑴舒国滢、葛洪义主编:《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6年修订版。
⑵刘建民主编:《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第1版。
⑶郑惠明著:《浅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法治纵横》,2006年第3期。
黎少松 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