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中国律师执业法律网承办论文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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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富杰:广州律师参与行政立法概况

    广州市现有律师4200名,其中有一位全国人大代表,20位省、市、区人大代表(4位担任省、市、区人大的常委),此外,还有5位律师担任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近几年来,广州律师在广州市律师协会(下称广州律协)的组织下,以各种不同方式参与国家或地方的行政立法工作,其严肃的工作态度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得到了各方认可。

以律师协会名义参与行政立法

 

2003年,广州律协抓住广州市政府对《广州市华侨房屋拆迁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的契机,首次组织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以律师协会的名义将一份具有法律专业水准的修改意见稿提交给市政府,得到好评。

   2005年8月4日,广州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律师法(修订稿)》进行了讨论。结合自己的执业经历和律师事业发展的趋势,与会律师主要针对律师职业的定位、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的人身权保障、律师的执业豁免、执业保密、行业惩戒救济、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相关的修改建议共21条。与会律师普遍认为,与原《律师法》相比,《律师法(修订稿)》是由“律师管理法”向“律师权利保障法”过渡,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监管”体制向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的过渡,必将规范和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蓬勃发展。

   2005年12月22日,广州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和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举行会议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进行研讨。各与会律师分别从“立法用语的规范、准确、严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权责明确”,“法律责任幅度设置的科学合理性”,“加强实际操作性”,“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维护市容环境”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共三十五条。会后,广州律协秘书处将各律师的意见整理成正式的修改意见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以供立法参考。同时,广州律协刘孟斌、白仲清、程跃华三位律师被推荐以专家学者身份参加12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

    2006年1月16日,广州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广州律师召开专门的研讨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深入的研讨。律师普遍认为,该《草案》的出台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改变目前我国由于行政强制权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而出现滥用的现状。同时,与会律师结合自己的执业经历和参与立法的经验,分别从概念的统一性、法律用语的严谨性、相关法律的协调性、法律措施的可操作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等方面提出涉及各章节的意见共四十二条。会后,广州律协秘书处将本次会议征集的意见进行整理并书面反馈市人大。

    2006年3月4日,广州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举行研讨会,对《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草案)》进行讨论。参会律师分别讨论了场内经营者的概念、行业协会的成立、信用公示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几部分的条款,并从合法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发表了修改意见。会后,广州律协汇总、整理律师的修改意见,提交市政府制部门参考。

    2006年4月6日,广州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召开专门的讨论会,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研讨。各与会律师分别从“立法用语的规范、准确、严谨”,“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致性”,“行政机关与企业权责明晰”,“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法律责任的科学合理性”,“加强实际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共十八条。会后,广州律协秘书处将各律师的意见整理成书面修改意见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以供立法参考。

    2006年5月17日,广州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就《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草案修改建议稿)》召开研讨会。围绕如何解决“房地产权证办证难”、“一房多售”、重复抵押等焦点问题,参会律师通过多方面的讨论,结合实践操作的可能性提出了修改意见。同时,参会律师认为共有人申请、不予登记、注销登记等条款规定不尽完善,并从方便执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角度提出了修改建议。会后,房地产委员会继续收集律师们的修改建议,并整理本次会议形成的统一意见,汇集成广州市律师修改建议稿后递交相关部门。

    2006年10月17日,广州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对《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草案》存在以下几个需要修改的问题:一、第二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委托律师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但受指派参加法律援助的律师除外。”此规定与《律师法》冲突,而且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亲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企业所在地,要其“亲自”参加仲裁,对仲裁的效率与可操作性都有害而无利;三、《草案》中使用了“仲裁院”一词(如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等),但前文(第九条)只有“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前后文用词不一致。会后,委员会把意见整理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2006年11月18日,广州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再次组织律师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研讨会上,各位专家、律师逐一讨论、推敲《条例》的各个条款,结合我国物业管理现状,考虑条例的实践操作性,共针对十八个条文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对“明确区域共用设施产权”等问题作出规范性、指导性的规定。会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会员将有关建议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的《条例》修改建议稿并提交至相关立法部门。

    2006年12月11日,广州律协建筑与招投标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对《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进行研讨。会议上,律师们逐条讨论了《草案》条款,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建议立法机关增加如供水设施建设主体资质与竣工验收、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用水设施的定期清洗制度等内容。同时,提出增加“二次供水”一章,并拟出了七个具体参考条文。会后,广州律协秘书处根据参会律师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共向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了三十条修改建议。

   2007年4月26日下午,广州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召开研讨会对《广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送审搞)》、《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草案)》以及《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首问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草案)》进行了研讨。参会律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表了各自意见。对于《广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条例(送审稿)》,经委员会研讨后决定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增加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尊重人权、保障物权等原则;二、增加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财物的,应向当事人开具查封、扣押清单;三、对财物查封、扣押错误或逾期未处理的,由有关执法机关承担相应保管费用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此外,对于《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草案)》以及《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首问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草案)》,参会委员主要针对条文用语的规范性与准确性提出了修改意见。本次研讨会吸引了《信息时报》等媒体记者参加。《信息时报》、《新快报》、大洋网等媒体对当天的研讨作了详细报道。会后,广州律协秘书处将修改意见整理后反馈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

    2005年,广州律协首次接受广州市政府的委托,起草《广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这是广州市政府第一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立法。接受委托后,广州律协将此任务交由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承担。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征得陈舒秘书长同意后将具体起草工作交给委员会副主任、市律协副秘书长白仲清律师。白仲清律师完成起草工作后,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多次讨论修改,之后提交给市政府。现该规章正在制定过程中。

   2006年初,广州市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办公室又委托广州律协起草《广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并以政府文件正式确定广州律协秘书长陈舒为广州市控制吸烟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律协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孟斌律师以及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程跃华律师为领导小组成员,广州律师首次正式以法律专家身份参加地方立法领导工作。刘孟斌和程跃华两位律师在总结国内外控烟立法经验和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执笔起草了《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

    近期,广州律协维权委员会正在起草《广州市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条例》,将通过人大代表提出,争取获得市人大常委会的通过。

    最近,广州市律协还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考虑在新一届人大中为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每位委员配备1-2名律师助理,拓宽律师参与行政立法的渠道。

以人大代表身份参与行政立法

 

陈舒律师是十届人大数千名代表中仅有的8位律师之一。在广州发生无辜青年孙治刚被非法收容审查殴打致死事件后,陈舒立即提出了对收容审查法规和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的建议,国务院不久就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2004年1月22日,陈舒被邀请列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此次会议议程之一是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这是陈舒第一次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面对众多高层领导,她的发言有条不紊:“不动产登记簿应当方便人们查询。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是全世界公认的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制度,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2006年10月8日,建设部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看到这一问题得到解决,陈舒感到由衷的高兴:“我不敢有贪天之功的想法。这是很多部门和有关人士共同努力的结果。”

    2004年11月18日至19日,陈舒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会员的邀请,到北京参加两个有关物权法立法问题的座谈会。这两个座谈会内容涉及不动产登记、担保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上,陈舒和有关部门的同志在讨论中发生了一些观点的碰撞。陈舒认为,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的资料内容绝大多数是重合的。将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统一起来,成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会减少当事人的重复登记成本,为所有人提供便利。但有关部门的同志主张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应分别进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陈舒的建议最终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

    广东省人大代表颜湘蓉律师在今年广东省人大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制定<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议案》,她为此耗费了许多调研时间和精力,也赢得了人大代表们广泛的支持和响应。

    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针对广东省外来务工人员多、合法权益屡被侵犯的实际情况,在企业视察时,深入车间掌握第一手资料,并根据调查得来的真实材料,提出“成立外来工权益保障委员会”与制定“外来工工资支付条例”、“外来工权益保护法”等地方法规相互配套,彻底改变外来工孤立无助的境地,从法律上保障外来工的合法权益。对一个社会现象同时提出配套的建议和立法议案,在省人大还不多见。他的这些建议和议案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广州市人大代表朱永平律师提出的关于制定《广州市废弃物处理条例》的议案被评为“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

    广州市人大代表雷建威律师今年向市人大提交了《关于立法保护华侨权益的议案》,该议案在全部45个议案中被确定为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4个议案之一。

以公职律师身份参与行政立法

2002年广州正式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经过近5年不懈努力,广州市公职律师队伍日渐扩大,职能作用逐年发挥,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广州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成立一个专门公职律师机构,有固定的编制、人员和经费。

    2002年8月,广州仅有3名公职律师。今天,广州市拥有公职律师128名。广州市有17个直属单位设立了公职律师岗位,市、区(县级市)政府均已建立公职律师事务所。

    广州公职律师在执业中积极为政府及其部门草拟、修改、审查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近年来,公职律师参与草拟、审核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权登记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一大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何富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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